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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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心理学会章程

                         (2008年11月29日经青岛市心理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青岛心理学会(Qingdao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简称QPA)
第一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青岛地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医疗部门、司法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中的专家、专业工作者以及有志于心理学研究的人士组成,具有联合性、学术性、专业性,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一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本学科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推动青岛地区的心理学科建设和发展,促进青岛地区的心理健康教育事业及有关心理学实际应用方面的发展,提高本地区公民的心理素质,促进本地区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
第一条      本团体隶属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在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接受山东心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一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山东省青岛市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每年召开一次心理学年会,开展心理学各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 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等有关的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三) 开展大众或某领域人群的心理调研工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四) 宣传普及心理学知识,为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服务。
(五) 制定本学会学科发展规划,开展心理学科研究工作。
(六) 参与并承担全国性、国际性心理学学术会议。
(七)从事其它与专业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五) 热爱心理学事业。
(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学生会员须为心理学、教育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在校学生,经会员推荐。
(八)团体会员须有心理学工作基础或相应的学科,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为本团体发展尽职尽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本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六) 撰写本学会年终总结。
(七) 评选年度心理学优秀科研论文。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公民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审查本团体的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届50元。团体会费每届500元以上,学生会员每届1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